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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條文          物權民法          親屬民法          繼承民法          侵權民法          債權民法

              


 離婚,在現行民法親屬編中訂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第一千零五十條所定的「兩願離婚」,要件是「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這法條屬於要式性的規定,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項內容,就不發生離婚的效力。過去有些已經同意離婚的怨偶,而且在兩位證人見證下在離婚的書面文件上簽了名,就是不願意同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而離婚依戶籍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應為離婚登記。」又依同法第三十四條上段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單方是無法完成登記的手續,導致離婚效力無法發生,最後只有提起請求對方「協同辦理離婚登記」的訴訟來解決問題。曠時耗力,莫此為甚。

和解離婚性質上有如兩願離婚,也有辦理戶籍上的困擾。法院一度拒絕為當事人進行離婚的調解、和解,以免有不生離婚效力的案件發生,直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法條,明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才又進行運作。目前的戶籍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法院的判決離婚、調解、和解離婚當事人的一方,是可以單獨申請戶籍登記,應該沒有戶籍登記的困擾了。不過,民法已規定調解、和解離婚成立,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接到通知的戶政機關應該依職權逕為離婚的登記,又何必勞動當事人提出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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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條文          物權民法          親屬民法          繼承民法          侵權民法          債權民法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至於什麼是「故意」?什麼是「過失」?民法並沒有用法條來說明。刑法第十三條關於故意的定義:「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以及「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都可用在民事上參考。又刑法第十四條所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與「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也可以作為認定有無過失侵權行為的依據。

顧客們將車輛開到洗車場洗車,洗車場的業者或者員工,就有替顧客的車輛保持原來狀況的義務,如果在洗車過程中,發生車輛損毀情事,不論出於故意或者過失,洗車業者是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對「物」的損害賠償方法,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回復原狀有顯著困難者,才得用金錢來賠償。在洗車時造成車門米粒大的毀損,要求回復原狀是合予法律規定。如果硬要賠一片新車門,顯然有點過份,鬧進法院裡也不容易得到法官的認同,想打贏賠新車門的官司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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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法院判決雖認定陳女有駕車「闖紅燈」的事實,但指警方可以攔截而不攔截即逕行舉發,不合逕行舉發要件而不予處罰。這條例第七條之二的准許警方為「逕行舉發」的法條,訂有七種可以逕行舉發的情形,「闖紅燈或平交道」,是其情形的一種。不過法條中還有一個「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的前提要件,才可以「逕行舉發」。法院就是根據這些規定作出判決。

「闖紅燈」的違規,只是剎那間的事,闖紅燈的違規行為成立後,還要求執法員警親身冒險在車道上追逐違規者,為的只是遞出一紙罰單,如此做法毫無實質上意義,而且追逐過程中可能發生一些新的違規違法的重大事故。個人覺得一些經過科學儀器蒐證已確立的違規事實,應該沒有必要再經攔截的程序,即可對其「逕行舉發」,以減少闖紅燈事件的發生,確保用路人信賴號誌行走的安全。主管機關亟宜及早檢討修法,將一些不必經由攔截已確立的違規情形,從有前提要件的第七條之二法條中抽出,另訂法條准許可以「逕行舉發」,用以減少闖紅燈卻不必受罰的不合理情事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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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法院判決雖認定陳女有駕車「闖紅燈」的事實,但指警方可以攔截而不攔截即逕行舉發,不合逕行舉發要件而不予處罰。這條例第七條之二的准許警方為「逕行舉發」的法條,訂有七種可以逕行舉發的情形,「闖紅燈或平交道」,是其情形的一種。不過法條中還有一個「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的前提要件,才可以「逕行舉發」。法院就是根據這些規定作出判決。

「闖紅燈」的違規,只是剎那間的事,闖紅燈的違規行為成立後,還要求執法員警親身冒險在車道上追逐違規者,為的只是遞出一紙罰單,如此做法毫無實質上意義,而且追逐過程中可能發生一些新的違規違法的重大事故。個人覺得一些經過科學儀器蒐證已確立的違規事實,應該沒有必要再經攔截的程序,即可對其「逕行舉發」,以減少闖紅燈事件的發生,確保用路人信賴號誌行走的安全。主管機關亟宜及早檢討修法,將一些不必經由攔截已確立的違規情形,從有前提要件的第七條之二法條中抽出,另訂法條准許可以「逕行舉發」,用以減少闖紅燈卻不必受罰的不合理情事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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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就像選醫師一樣,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分工會更加明顯,提告官司訴訟在法律上最基本區分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兩大類,好律師必定都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例如離婚車禍遺產詐欺...委任好律師有助於官司勝訴580我幫您法律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民法條文          物權民法          親屬民法          繼承民法          侵權民法          債權民法


要委任哪一種律師

律師就像醫師一樣,每個律師的專業分工會更加明顯,在法律上最基本的便就是區分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兩大類,所以每一位律師必定都有自己所擅長的案件類別,所以我們在找尋適合自己的律師時,對於律師的專業應該加以考量。
再來就是我們是否一定要找所謂的王牌律師或大牌的律師呢?其實目前台灣的律師界是一個資訊相當封閉的區域,所有的資訊流通不易,所以許多大家所謂的大律師未必是自己的最佳選擇,所以不需要執著於所謂的大律師,應該找一位與自己能夠配合良好又符合自己所需要的律師。
  

刑事案件需要律師嗎

一般而言,只要有因為涉及犯罪被檢察官提起偵查時,最好就趕快找律師商量,又如果涉及案件的最高本刑超過五年就最好請律師為你辯護,因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一樣的是,刑事案件只要判決有罪確定就必須入監服刑。所以對於這方面的事件就必須更加格外小心才行,否則大好光陰就要浪費在監獄中了
 

打民事官司,請律師是否比較容易勝訴?

1民事訴訟有一套嚴謹程序要遵守,這就是俗稱的「遊戲規則」,玩遊戲必須依照規則才有可能贏得勝利,相對的,打官司就必須瞭解實體法及程序法的規定,才會較有勝算,民事訴訟法就是為了公平進行訴訟所必須的程序規定。

2如果您的官司是比較單純而且證據已經充分的訴訟事件,也許您自己來打官司就可以勝任,而一些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事件,由於法律是律師的專業,是否需要請律師來協助您打官司,須由您綜合評估後自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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